化學試劑用活性炭標準LY/T1581—2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行業標準《化學試劑用活性炭》本標準執行號為:LY/T1581—2000
前言
化學試劑用活性炭主要用作化學試劑以及化學試劑的脫色、提純、精制。
本標準規定了的試驗條件及試驗規程是用以保證其各項技術指標測試結果的準確性與可比性。
本標準由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林產化學工業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林產化學工業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戴偉娣、汪陶林、劉漢超。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試劑用粉狀活性炭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以木質為原料生產的粉狀活性炭,也適用于以木質為原料的顆粒活性炭。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6678-1986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12496.3-1999 木質活性炭檢驗方法 灰分含量的測定
GB/T 12496.4-1999 木質活性炭檢驗方法 水分含量的測定
GB/T 12496.7-1999 木質活性炭檢驗方法 pH值的測定
GB/T 12496.10-1999 木質活性炭檢驗方法 亞甲基藍吸附值的測定
GB/T 12496.15-1999 木質活性炭檢驗方法 硫化物的測定
GB/T 12496.16-1999 木質活性炭檢驗方法 氯化物的測定
GB/T 12496.18-1999 木質活性炭檢驗方法 酸溶物的測定
GB/T 12496.19-1999 木質活性炭檢驗方法 鐵含量的測定
GB/T 12496.20-1999 木質活性炭檢驗方法 鋅含量的測定
GB/T 12496.22-1999 木質活性炭檢驗方法 重金屬的測定
3 技術要求
3.1 外觀:黑色粉末,無臭、無味,不溶于一般溶劑。
3.2 化學試劑用活性炭質量指標應符合表1要求。
表1化學試劑用活性炭質量指標
項目 | 指標 | |
分析純(A·R·) | 化學純(C·P·) | |
亞甲基藍脫色力(0.15%濃度),mL/0.1g≥ | 10 | 10 |
醇溶物,%≤ | 0.2 | 0.2 |
酸溶物,%≤ | 0.8 | 2.0 |
氯化物,%≤ | 0.025 | 0.10 |
硫化物含量(以硫酸鹽計),%≤ | 0.1 | 0.15 |
鐵含量,%≤ | 0.02 | 0.10 |
酸溶性鋅鹽含量,%≤ | 0.05 | 0.10 |
重金屬含量,%≤ | 0.005 | 0.01 |
灼燒殘渣量,%≤ | 2.0 | 3.0 |
干燥減量,%≤ | 10 | 15 |
pH值 | 5.0-7.0 | 4.5-7.5 |
4 試驗方法
4.1 亞甲基藍脫色方法測定:按GB/T 12496.10執行。
4.2 醇溶物測定:按GB/T 12496.15執行。
4.3 酸溶物測定:按GB/T 12496.18執行。
4.4 氯化物測定:按GB/T 12496.16執行。
4.5 硫化物含量測定:按GB/T 12496.15執行。
4.6 鐵含量測定:按GB/T 12496.19執行。
4.7 酸溶性鋅鹽含量測定:按GB/T 12496.20執行。
4.8 重金屬含量測定:按GB/T 12496.22執行。
4.9 灼燒殘渣測定:按GB/T 12496.3執行。
4.10 干燥減量測定:按GB/T 12496.4執行。
4.11 pH值測定:按CB/T 12496.7執行。
5 檢驗規則
5.1 產品應由制造廠的技術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檢驗。每一批出廠的產品都應附有質量證明書。
5.2 每批重量規定不超過1t。
5.3 抽樣規則
5.3.1 每批樣品數,按照GB/T 6678執行,見表2。
表2選取采樣單元數
總體物料的單元數 | 選取的最少單元數 |
1-10 | 全部單元 |
11-49 | 11 |
50-64 | 12 |
65-81 | 13 |
82-101 | 14 |
102-125 | 15 |
126-151 | 16 |
152-181 | 17 |
182-216 | 18 |
217-254 | 19 |
255-296 | 20 |
297-343 | 21 |
344-394 | 22 |
5.3.2 樣品量:所抽樣品不少于500g。
將抽取的樣品充分混和,以四分法縮分樣品,稱取500g分別裝入兩個具有磨口塞的清潔干燥的玻璃瓶中,瓶上粘貼標簽,注明生產廠名稱、產品型號、等級、批號、抽樣日期,一瓶進行檢驗,一瓶留存備檢。
5.4 判定規則
5.4.1 檢驗結果中有一項不合指標要求,應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裝中選取試樣進行檢驗,復檢結果仍不合格,則本批產品判為不合格品。
5.4.2 當使用單位對產品質量提出異議,應在到貨二個月內用書面通知供貨單位。
5.5 標志、包裝、運輸、儲存
5.5.1 標志:產品包裝上應有制造廠名,產品名稱,商標,產品型號或標記,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產品的主要參數,產品凈重。
5.5.2 包裝:內層應密封防潮,并加適當的外包裝。
5.5.3 運輸:運輸中應防止雨淋,注意輕裝、輕卸,如系軟包裝不得用鐵鉤拖運。
5.5.4 儲存:在儲存倉庫內不應有任何化學氣體和蒸氣,應置于通風,干燥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