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水處理用活性炭技術指標及試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行業標準《工業水處理用活性炭技術指標及試驗方法》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布,本草案于2020年12月12日報批稿,即將實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國林化產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558)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林產化學工業研究所、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江蘇森森炭業科技有限公司、木林森活性炭江蘇有限公司、廣南縣雙龍活性炭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蔣劍春、孫康、徐茹婷、繆存標、劉杰、湯海涌、葉新海、盧辛成、楊中志、王傲、孫昊、張燕萍、劉穎。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工業水處理用活性炭技術指標及試驗方法。
本文件適用于以木質、煤為原料制備的各種物理形態的工業水處理用活性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6678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12496.8 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碘吸附值的測定
GB/T 12496.10 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亞甲基藍吸附值的測定
GB/T 23943 無機化工產品中六價鉻含量測定的通用方法—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30902 無機化工產品雜質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ICP-OES)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3 術語和定義
本文件沒有需要界定的術語和定義。
4 技術要求(表1)
表1 工業水處理用活性炭技術要求
編號 | 特性 | 特征值 | 試驗方法 | |
優級品 | 合格品 | |||
1 | 碘吸附值/(mg/g)≥ | 700 | 500 | 5.1 |
2 | 亞甲基藍吸附值/(mg/g)≥ | 120 | 90 | 5.2 |
3 | 鉻(Cr6+)去除力 | 試驗濾液濃度≤標準溶液濃度 | 5.3 | |
4 | 化學需氧量(COD)去除率/(%)≥ | 80 | 70 | 5.4 |
5 試驗方法
5.1 碘吸附值
按照GB/T 12496.8的規定執行。
5.2 亞甲基藍吸附值
按照GB/T 12496.10的規定執行。
5.3 鉻(Cr6+)去除力
5.3.1 試劑或材料
5.3.1.1 鉻貯存溶液(25mg/L):稱取0.025g(準確至0.0001g)重鉻酸鉀基準試劑(GB 1259),用蒸餾水溶解,移入1000mL容量瓶中,稀釋定容后備用。
5.3.1.2 鉻標準溶液(15mg/L):稱取0.015g(準確至0.0001g)重鉻酸鉀基準試劑(GB 1259),用蒸餾水溶解,移入1000mL容量瓶中,稀釋定容后備用。
5.3.2 儀器設備
5.3.2.1 振蕩器,頻率240次/min~275次/min,往復振蕩
5.3.2.2 可見分光光度計,波長范圍325nm~1000nm
5.3.2.3 電感耦合等離子發射光譜儀
5.3.3 樣品
取樣品若干放入密封式制樣粉碎機中進行破碎,全部通過75μm篩網后置于150℃烘箱中烘干至恒重。
5.3.4 試驗步驟
平行做兩份試驗。
5.3.4.1 操作步驟
稱取干燥試樣1.000g(準確至0.0001g),放入干燥的250mL具塞磨口錐形燒瓶中,準確加入50.0mL鉻貯存溶液,置于振蕩器中,室溫振蕩30min后,過濾到干燥燒杯中。
5.3.4.2 鉻含量測定
分光光度法的測定按照GB/T 23943的規定執行,波長選擇為540nm;電感耦合等離子發射光譜法的測定按照GB/T 30902的規定執行,波長選擇為267.716nm,此法為仲裁方法。
每批次試驗需同時測定鉻標準溶液和試驗濾液。
5.3.5 試驗數據處理
分光光度法的試驗結果以吸光度表示;
電感耦合等離子發射光譜法的試驗結果以濃度值表示,單位為亳克每升(mg/L);鉻去除力為兩次平行測試的算術平均值;
鉻去除力的兩次平行測試結果絕對差值不得超過5%。
5.4 化學需氧量(COD)去除率
5.4.1 試劑或材料
5.4.1.1 苯酚溶液(0.1g/L):稱取0.100g(準確至0.0001g)苯酚(分析純),用蒸餾水溶解,移入1000mL容量瓶中,稀釋定容后備用。
5.4.2 儀器設備
5.4.2.1 振蕩器,頻率240次/min~275次/min,往復振蕩
5.4.3 樣品
取樣品若干放入密封式制樣粉碎機中進行破碎,全部通過75μm篩網后置于150℃烘箱中烘干至恒重。
5.4.4 試驗步驟
平行做兩份試驗。
5.4.4.1 操作步驟
稱取干燥試樣0.100g(準確至0.0001g),放入干燥的250mL具塞磨口錐形燒瓶中,準確加入50.0mL苯酚溶液,置于振蕩器中,室溫振蕩30min后,過濾到干燥燒杯中。
5.4.4.2 化學需氧量測定
按照HJ 828的規定執行。
5.4.5 試驗數據處理
5.4.5.1 結果計算
化學需氧量去除率(Q)按公式(1)計算,單位為%。
Q=[(C0-Ce)/C0]×100(1)
式中:
Q—化學需氧量去除率,單位為%;
Co—未加炭時苯酚溶液的化學需氧量,單位為毫克每升(mg/L);
Ce—經加炭后苯酚溶液的化學需氧量,單位為亳克每升(mg/L) 。
計算結果表示到小數點后一位。
5.4.5.2 結果計算
化學需氧量去除率為兩次平行測試的算術平均值;
化學需氧量去除率的兩次平行測試結果絕對差值不得超過5%。
6 檢驗規則
6.1 組批單元
每批的質量不少于500g。
6.2 抽樣規則
6.2.1 每批樣品數
按照GB/T 6678執行。選取采樣單元數的規定見表2。
表2 采樣單元數
總體物料的單元數 | 選取的最少單元數 |
1-10 | 全部單元 |
11-49 | 11 |
50-64 | 12 |
65-81 | 13 |
82-101 | 14 |
102-125 | 15 |
126-151 | 16 |
152-181 | 17 |
182-216 | 18 |
217-254 | 19 |
255-296 | 20 |
297-343 | 21 |
344-394 | 22 |
395-450 | 23 |
451-512 | 24 |
6.2.2 抽樣方法
抽樣器須潔凈無銹,順著包裝件的對角方法插入其深度四分之三處。
6.2.3 樣品量
將抽取的樣品充分混勻,以四分法縮分樣品,選取100g分別裝入兩個具磨口塞的清潔干燥的玻璃瓶中,瓶上粘貼標簽,注明制造廠名稱、產品型號、等級、批號、抽樣日期,一瓶進行檢驗,一瓶留存備檢。
6.3 判定規則
檢測結果中一項未達到指標要求,應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裝中選取試樣進行檢驗,復檢結果仍不合格,則本批產品判為不合格品。
6.4 判定結果表述
根據檢測結果,對照表1中質量指標,判定樣品是否合格。結果表述為:樣品在保質期內、未被開封使用情況下,屬于優級品/合格品/不合格品。
7 檢驗報告
檢驗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1) 試樣編號;
2) 使用的標準;
3) 使用的方法;
4) 試驗項目;
5) 試驗結果;
6) 試驗人員;
7) 試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