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質顆粒活性炭試驗方法—灰分的測定GB/T 7702.15-20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煤質顆粒活性炭試驗方法—灰分的測定》,標準號:GB/T 7702.15-2008(本標準現行)代替GB/T 7702.15-1997。
前言
GB/T 7702《煤質顆粒活性炭試驗方法》分為:
—第1部分:水分的測定;
—第2部分:粒度的測定;
—第3部分:強度的測定;
—第4部分:裝填密度的測定;
—第5部分:水容量的測定;
—第6部分:亞甲藍吸附值的測定;
—第7部分:碘吸附值的測定;
—第8部分:苯酚吸附值的測定;
—第9部分:著火點的測定;
—第10部分:苯蒸氣 氯乙烷蒸氣防護時間的測定;
—第13部分:四氯化碳吸附率的測定;
—第14部分:硫容量的測定;
—第15部分:灰分的測定;
—第16部分:pH值的測定;
—第17部分:漂浮率的測定;
—第18部分:焦糖脫色率的測定;
—第19部分:四氯化碳脫附率的測定;
—第20部分:孔容積比表面積的測定。
本部分為GB/T 7702的第15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 7702.15-1997《煤質顆粒活性炭試驗方法—灰分的測定》。
本部分與GB/T 7702.15-1997相比,主要差異如下:
a) 標準結構按 GB/T 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及GB/T 20001.4-200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4部分:化學分析方法》進行了調整;
b) 將灰皿改為瓷質長方形灰皿;
c) 稱量試料的質量調整為1g±0.1g;
d) 規定試料均勻分布在灰皿中;
e) 灼燒時間縮短為1h;
f) 對量、單位統一按規定進行修改。
本標準由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西新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遲廣秀、趙繼軍、元以棟、李維冰、趙洪海、張旭、李若梅。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 7702.15-1987,GB/T 7702.15-1997。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煤質顆粒活性炭灰分測定的原理、測定步驟及結果計算等內容。
本部分適用于煤質顆粒活性炭灰分的測定,也適用于其他活性炭灰分的測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 7702的本部分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7702.1 煤質顆粒活性炭試驗方法—水分的測定
3 原理
一定質量的試料經灼燒,所得殘渣占原試料的質量分數即為灰分。
4 儀器和設備
4.1 天平,感量0.0001g。
4.2 電熱恒溫干燥箱,0℃~300℃。
4.3 干燥器,內裝無水氯化鈣或變色硅膠。
4.4 灰皿,瓷質,長方形,底長45mm,底寬22mm,高14mm。
4.5 馬弗爐。
5 試樣的制備
5.1 用四分法取5g~10g試樣,將試樣粉碎并全部通過1.00mm試驗篩。
5.2 將試樣置于150℃±5℃電熱恒溫干燥箱內,干燥2h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卻至室溫備用。
6 測定步驟
6.1 將灰皿置于馬弗爐中,在800℃±25℃下灼燒約1h,取出后放入干燥器內,冷卻至室溫稱量(精確至0.0001g),重復灼燒直至恒量。
6.2 稱取1g±0.1g試料(精確至0.0001g),均勻的分布在灰皿中。
6.3 將灰皿置于約300℃的馬弗爐中,關上爐門,打開通風(如沒有通風口可將爐門留有15mm左右的縫隙),在不少于30min的時間內將爐溫緩慢升至500℃,并在此溫度下保持30min,繼續升溫至800℃±25℃,并在此溫度下灼燒1h。
6.4 從爐中取出灰皿,放在耐熱瓷板或石棉板上,在空氣中冷卻5min左右,移入干燥器中冷卻至室溫(約20min)后稱量。
6.5 以后每灼燒20min稱量一次,直至質量變化不超過0.0010g為止。
7 結果計算
灰分以質量分數ω計,數值以%表示,按式(1)計算:
ω=(m2-m)/(m1-m)(1)
式中:
m2—灼燒后試料及灰皿質量和的數值,單位為克(g);
m—灰皿質量的數值,單位為克(g);
m1—灼燒前試料及灰皿質量和的數值,單位為克(g)。
8 精密度
8.1 每個樣品做兩份試料的平行測定,結果以算術平均值表示,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
8.2 兩份試料測定結果的差值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兩份試料測定結果的允許差值
灰分 | ≤5.00% | 5.00%~10.00% | ≥10.00% |
允許差值 | 0.50% | 0.80% | 1.00% |
9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a) 試樣編號;
b) 使用的標準;
c) 使用的方法;;
d) 試驗項目;
e) 試驗結果;
f) 試驗人員;
g) 試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