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劑用活性炭GB/T 13803.4-199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針劑用活性炭》本標準執行號為:GB/T 13803.4-1999,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11月10日發布,于2000年4月1日開始實施(本標準現行)。
前言
本標準是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標準ZB G13002-1988《針劑用活性炭》(1989-06-01實施)的修訂。
本標準將原ZB G13002-1988標準中表1技術指標一項氯化鋅法改為化學法?;曳钟?%改為3%。原硫酸奎寧吸附力(mg/g)測定刪去改為引用GB/T 12496.11-1999《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硫酸奎寧吸附值的測定》。
表1 質量指標
項目 | 指標 | ||
化學法 | 物理法 | ||
吸附力 | 亞甲基藍,mL/0.1g≥ | 11 | 11 |
硫酸奎寧,mg/g≥ | 120 | 120 | |
pH值 | 5-7 | 5-7 | |
水分,%≤ | 10 | 10 | |
鐵(Fe),%≤ | 0.02 | 0.02 | |
氯化物(Cl),%≤ | 0.1 | 0.1 | |
硫酸鹽(SO4),%≤ | 0.1 | 0.1 | |
灰分,%≤ | 3 | 3 | |
酸溶物,%≤ | 0.8 | 0.8 | |
重金屬(以Pb計),%≤ | 合格 | 合格 | |
水溶性鋅鹽(Zn),%≤ | 0.005 | - | |
硫化物(S) | 合格 | 合格 | |
氰化物(CN) | 合格 | 合格 | |
未炭化物 | 合格 | -- | |
1)指生產廠包裝時數值 |
原ZB G13002-1988表1中,指標名稱硫酸鹽(SO4)(%)一項檢驗方法中無試驗方法。本標準引用GB/T 12496.17—1999《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硫酸鹽的測定》。
本標準從實施之日起,代替ZB G13002-1988。
本標準由國家林業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林產化學工業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施蔭銳。
本標準1988年首次發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針劑用活性炭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木屑、木炭或其他木質材料為原料,采用化學法或物理法活化工藝制成的粉狀活性炭。本產品主要用于各種注射藥劑的脫色、精制和除去“熱原”(pyrogen),亦可用于維生素C及其他原料藥的脫色。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496.3-1999 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灰分含量的測定
GB/T 12496.4-1999 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水分含量的測定
GB/T 12496.7-1999 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pH值的測定
GB/T 12496.10-1999 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亞甲基藍吸附值的測定
GB/T 12496.11-1999 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硫酸奎寧吸附值的測定
GB/T 12496.13-1999 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未炭化物的測定
GB/T 12496.14-1999 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氰化物的測定
GB/T 12496.15-1999 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硫化物的測定
GB/T 12496.16-1999 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氯化物的測定
GB/T 12496.17-1999 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硫酸鹽的測定
GB/T 12496.18-1999 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酸溶物的測定
GB/T 12496.19-1999 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鐵含量的測定
GB/T 12496. 20-1999 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鋅含量的測定
GB/T 12496.22-1999 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重金屬的測定
3 技術要求
3.1 外觀
黑色、無臭、無味的粉末,粉末粒子大小由供需雙方另行協議。
3.2 質量指標
應符合表1要求。
4 檢驗方法
4.1 亞甲基藍吸附值
按GB/T 12496.10進行測定。
4.2 pH值
按GB/T 12496.7進行測定。
4.3 水分含量
按GB/T 12496.4進行測定。
4.4 鐵含量
按GB/T 12496.19進行測定。
4.5 氯化物含量
按GB/T 12496.16進行測定。
4.6 硫酸鹽
按GB/T 12496.17進行測定。
4.7 灰分含量
按GB/T 12496.3進行測定。
4.8 酸溶物含量
按GB/T 12496.18進行測定。
4.9 重金屬
按GB/T 12496.22進行測定。
4.10 硫化物
按GB/T 12496.15進行測定。
4.11 氰化物
按GB/T 12496.14進行測定。
4.12 水溶性鋅鹽含量
按GB/T 12496.20進行測定。
4.13 未炭化物
按GB/T 12496.13進行測定。
4.14 硫酸奎寧吸附率
按GB/T 12496.11進行測定。
5 檢驗規則
5.1 制造廠應保證所有出廠的產品都符合本標準的要求,產品應由制造廠的技術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檢驗,每一批出廠的產品都應附有質量證明書。
5.2 每批的質量不超過1t。
5.3 抽樣規則
5.3.1 每批樣品數:抽樣按表2進行。
表2 選取采樣單元數的規定
總體物料的單元數 | 選取的最少單元數 |
1-10 | 全部單元 |
11-49 | 11 |
50-64 | 12 |
65-81 | 13 |
82-101 | 14 |
102-125 | 15 |
126-151 | 16 |
152-181 | 17 |
182-216 | 18 |
217-254 | 19 |
255-296 | 20 |
297-343 | 21 |
344-394 | 22 |
395-450 | 23 |
451-512 | 24 |
5.3.2 樣品量:每包件所抽樣品量不少于200g。
將抽取的樣品充分混勻,以四分法縮分樣品,選取500g分別裝人兩個具磨口塞的清潔干燥的玻璃瓶中,瓶上粘貼標簽,注明制造廠名稱、產品稱號、等級、批號、抽樣日期。一瓶進行檢驗,一瓶留存備檢。
5.3.3 抽樣器須潔凈無銹,順著包裝件的對角方向插人其深度四分之三處。
5.4 判定規則
5.4.1 檢驗結果中有一項不符合指標要求,應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裝中選取試樣進行檢驗,復檢結果仍不合格,則本批產品判為不合格品。
5.4.2 當使用單位對產品質量提出異議,應在到貨二個月內用書面通知供貨單位。
6 標志、包裝 、運輸、貯存
6.1 標志
產品包裝上應有制造廠名、廠址、產品名稱、商標、產品型號或標記、制造日期或生產批號、產品的主要參數、產品凈量。
6.2 包裝
內層應密封防潮,并加適當的外包裝。
6.3 運輸
運輸中應防止雨淋,注意輕裝、輕卸,如系軟包裝不得用鐵鉤拖運。
6.4 貯存
在貯存倉庫內不應有任何化學氣體和蒸汽。